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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修施工单位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被罚

作者:黄银锋 来源 : 西陵区应急局 发布时间 : 2021-08-04

近日,一装修施工单位因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被西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罚款人民币0.2万元。

执法人员途径一装修门店时发现装修过程中,施工人员登高作业时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系安全绳,执法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提醒后,但施工人员仍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并未配备安全绳及足够的安全帽。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企业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实际过程中,不少企业为了压缩生产成本,往往不按照规定提供、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或者在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时不到位,导致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为此,西陵区应急管理局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要自觉承担起义务和责任,共筑安全生产防线。

审核人:邹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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