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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天降” !高空坠物导致车辆贬值损失,该赔吗?

作者:张霖俐 来源 : 西陵区法院 发布时间 : 2021-06-28

本网讯(通讯员 朱玉琳)高层建筑玻璃坠落,

砸坏车辆,谁来担责?

车辆贬值损失,该赔吗?

日前,

西陵法院审结一起高空坠物案,

快来跟小编一起看看!

 · 案情回顾 · 

小张办事将车停在某大厦楼下,不料楼上一窗户玻璃坠落,将小张汽车前挡风玻璃、车顶砸坏。小张报警后,查明系大厦八楼玻璃窗户老化、门框松动所致。小张的车经4S店维修,花费2万元。后小张委托城区某鉴定机构,评估其车贬值损失1.5万元。

小张将大厦八楼业主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维修费2万元及新车贬值损失1.5万元。

大厦八楼业主辩称:承认赔偿,但只赔修车费2万元,对贬值损失1.5万不认可。        

物业公司辩称:坠落窗户是在室内,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物业公司不担责。

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大厦八楼业主作为坠落窗户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在门框老化松动的情况下,疏于维护、放任危险发生,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坠落的窗户玻璃属于室内部分,是八楼业主的专有部分,不在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故物业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小张主张的贬值损失1.5万元,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八楼业主赔偿小张损失2万元。

法官说法

1.随着城市的发展,现代高楼越来越多,高空坠物、高空抛物时有发生,若导致楼下的人员或财产损害,如何查找侵权人?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本案中,小张在发现自己停在楼下的新车被砸后,并未“自认倒霉”,而是第一时间报警,寻求公安机关帮助,查证系大厦八楼业主阳台窗户坠落所致,这是第一步,锁定侵权人。

2.《民法典》对于侵权,适用的是“损失填补”原则,即损失1元,赔偿1元,损失100元,赔偿100元,赔偿的金额应等同于损失金额,这也是防止“碰瓷”道德风险。

本案中,小张提出的车辆贬值损失,并非实际损失,且维修更换新配件已弥补了全部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讲,汽车从购买的第一天开始就在贬值),小张在维修费之外另行主张贬值损失,无法律依据,难获支持。

那么

在日常生活中

又该如何防范高空抛物、坠物?

1. 业主之间要相互监督,如果发现有人高空抛物随时进行举报,全力做好提醒工作

2.要加强业主安全教育工作,告知他们如从高处抛下物品对他人造成伤亡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3.业主需要特别注意门窗等用品,定期进行检修,一旦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更换

4.不要在阳台外沿的地方摆放花盆或者拖把等各种悬挂物

5.家长需要做好儿童教育工作,平时在生活中需要言传身教,千万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6. 在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等高空作业时,要做好防护措施,避免物品不慎坠落伤人

 

高空不是法外之地

高空抛物不仅不道德

更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小编想呼吁大家

拒绝高空抛物、坠物

人人有责!

审核人:龚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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