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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在群里被骂了,你负不负责?

作者:朱玉琳 来源 : 西陵区法院 发布时间 : 2021-08-25

本网讯(通讯员 朱玉琳)

@群主,你的事来了!

8月18日,

一则新话题

#微信群聊天被骂群主不作为或担责#

冲上热搜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通报了两起典型案例,并指出:“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须履行注意义务。”

两起案例都是由微信群里骂人所引发。一起是微信群主对群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为由判决承担责任。另一起是微信群成员骂人后,群主及时劝阻,在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对此判定群主不承担责任。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

由此可见,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要履行注意义务,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那么

我们在使用微信群时

还应该注意什么呢?

 

散布传播不实信息 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寻衅滋事 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传播淫秽物品 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法释[2010]3号)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泄露他人隐私 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别拿“群主”不当“干部”

群成员也不能置身事外哦!

每个人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

应当做到对法律心存敬畏,

对他人心存尊重,

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

不能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审核人:龚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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