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陵发布微信
云上西陵APP
离职有纠纷,“打工人”维权指南了解一下

作者:张霖俐 来源 : 西陵区法院 发布时间 : 2021-09-18

本网讯(通讯员 孙瑞)“打工人”一词火爆网络,它不仅仅指代蓝领、白领,还包括创业者和中高层管理人员。它没有“社畜”那么惨无人道,也没有“打工仔”那么低声下气,透露出平凡人在平凡生活中的自嘲释压与不懈追求。

“打工人”在离职时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打工人”维权指南了解一下!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当事人陈某在2007年12月入职某公交公司担任公交车驾驶员。2017年10月30日,陈某在驾驶公交车时因避让一私家车而紧急刹车,致使车内一名乘客受伤。陈某所在的公交公司赔偿乘客各项费用合计1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在陈某缴纳的1万元岗位责任金中扣除5000元,现还剩5000元。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公交公司以陈某发生八万元以上车内事故为由,将陈某的星级岗位工资由840元/月降低至740元/月。2019年12月,该公交公司根据公司《驾驶员星级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安全行车降级按下列标准执行:车内事故80000(含80000元)以上,提交安委会讨论后,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决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随后,该《决定》以邮寄方式送达给陈某。

陈某不服该《决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部门裁决:对陈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陈某不服该裁决,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

1.公交公司支付二倍标准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9800元(补偿年限12.5个月);

2.公交公司支付2018年扣除的岗位工资960元;

3.公交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5000元。

法院审理

双方于2007年12月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12月25日,公交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陈某,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25日解除。

一、关于经济赔偿金

陈某驾驶公交车时因避让私家车而紧急刹车从而导致的车内乘客受伤,虽客观给公交公司造成了十万余元经济损失,但陈某在整个过程中并无任何过错,更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主观故意,该公交公司以《驾驶员星级管理修订方案》第七章第十六条规定为据,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二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陈某在公交公司的工作年限为12.5年,劳动合同解除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392元,故公司应支付陈某经济赔偿金的金额为109800元(4392元×12.5年×2)。

二、关于扣除的岗位工资

依据该公交公司提交的《驾驶员星级管理修订方案》和该公交公司劳动竞赛事实方案规定:当月发生上报有责安全事故才属于年度10%的降星范畴。

陈某因紧急避让导致发生车内事故,本身并无责任。因此公交公司应支付陈某2018年扣除的岗位工资1200元(100元/月×12月),但陈某明确主张扣除的岗位工资960元,超出部分视为对其个人权利的放弃,对陈某要求公交公司支付2018年扣除的岗位工资9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关于岗位责任金

公交公司认可陈某缴纳1万元的岗位责任金,因发生交通事故扣除5000元,剩余的5000元陈某可随时办理领取,对陈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公交公司向陈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09800元;支付2018年扣除的岗位工资960元;退还陈某岗位责任金5000元。

该公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公司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据其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常因制定《规章制度》程序上存在暇疵、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等,导致单位虽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况大量存在。用人单位也常常存在对上述条款无法正确理解,被滥用或者误用,导致劳动争议的产生。

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

打工之路不容易,

更要爱惜珍惜自己的权利,

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希望大家能

认真"打工"

快乐"打工"

有尊严的"打工"。

审核人:龚万青
精彩图片
24小时热文
三峡西陵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