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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者畏罪自杀后 赔偿款谁负担?

作者:孙瑞 来源 : 西陵区法院 发布时间 : 2021-12-13

本网讯(通讯员 孙瑞)近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

畏罪自杀 责任谁担

2019年,李小明(化名)向原公司同事胡某借钱未果,争执下用刀刺伤胡某,导致胡某重伤。事发后李小明跳江自杀。

胡某遂以李小明母亲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在继承李小明遗产范围内赔偿胡某因李小明故意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309494.46元。

因陈某年过九十且行动不便,李大明(化名,陈某长子)代陈某出庭答辩,表示李小明生前购买房屋和购买货车时均向李大明借款,后李小明因货车起火受伤住院等费用均由李大明垫付。李小明无力偿还借款,遂与李大明口头约定将购买房屋抵押给李大明,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李大明女儿名下,但未履行过户手续。据此,李大明辩称李小明房屋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认可胡某的诉讼请求。

原一审遂以房屋登记在李小明名下,是否被陈某继承不能确定,胡某请求陈某在继承的遗产中承担债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房屋是否属遗产有待查明,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为由,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后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矛盾难解 对症下药

重审时,原、被告双方情绪对抗相当激烈。承办法官决定先进行“背对背”调解工作。考虑到被告陈某年过九十、行动不便,承办法官多次“上门服务”,当面向陈某与李大明释法说理。虽然李大明自称李小明名下房屋已经抵押给自己,只是未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过户登记,案涉房屋已经不是遗产。但从法律上来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法登记,以登记公示来对抗第三人。经过法官多次释法,李大明不再坚持此前的观点,并同意调解。

此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有了前期工作的铺垫,双方对立情绪有所缓解。承办法官以此为契机,一方面向胡某释法、对遗产继承等法律关系作进一步释明,另一方面从事情因果、彻底解纷的角度向李大明建议给予胡某一定的补偿。经过反复协商、沟通,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李大明自愿代被告陈某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胡某各项损失款共计10万元,原告胡某放弃其他诉求。案件就此结案。

结案后,李大明握着法官的手说到:“我的弟弟在持刀伤人后自杀,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我作为大哥理应对其伤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现在也年近七十,每天凌晨四点起来工作挣钱替我弟弟还债,生活很不容易。非常感谢您促成双方调解,减轻了我的压力。此前,我常有轻生的念头,现在感觉生活又有了盼头和希望,下辈子我做牛做马也要报答您。”法官则劝解李大明:“您比我年纪还大,我称您一声老大哥,您的担当、诚信也让我深受触动,您对我最大的报答就是好好活着。”

“下足绣花功,善解纠纷结”,本案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最后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让矛盾重重的双方解开心结, 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利益,使得这起掺着生命与鲜血、彰显担当与诚信的矛盾终归得到化解。

 

 

审核人:龚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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