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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引出继承纠纷,一切都要从70年前说起.....

作者:张霖俐 来源 : 西陵区法院 发布时间 : 2021-12-24

本网讯(通讯员冯丽娥)“清官难断家务事,我们家的情况说起来太复杂了,你们只怕查不清楚啊......”

近日,西陵法院审结一起房屋征收合同纠纷,涉及的却是一起70年前的遗产继承。

房屋征收起纠纷

案件当事人刘小丽(化名)因房屋征收发生纠纷,案涉房屋登记在刘小丽父亲刘大(化名)名下,刘大在解放前娶了三房妻子,70年前就在狱中死亡,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留下的三房妻子中两房妻子各自领养了一个孩子,原告刘小丽就是其中之一。刘大另有一名亲生子刘小明(化名),但他的母亲至今不知去向。

 

诉至法院要继承

因为房子长期由所有权人刘大之子刘小明居住,征收过程中也无其他继承人主张权利,所以征收部门在刘小明出具其是唯一继承人的保证书后与刘小明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支付了约60万元的补偿款。刘小丽后来才知道协议已经签订的事实,便以征收部门为被告,刘小明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

继承份额难确认

法官审理的虽然是征收协议纠纷,但征收人的确定是协议的前提。

刘小丽为确认继承份额提起了民事诉讼,但由于房屋所有权人刘大逝世已近70年,所有权人之子刘小明的生母去向不明,法院以无法为其确认份额驳回其诉讼请求。

随后刘某另一房妻子和女儿刘小红也表示自己也是继承人,也应该得到补偿款,让本就复杂的继承关系因为新的第三人加入变的更错综复杂......

坚持调解化僵局

面对复杂的案情,摆在承办法官面前最简单的做法是:根据刘小明生母现是否在世无法确认的事实,按照所有人不明确,判决撤销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然后报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将征收款提存后予以公告,继承人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继承份额再去领取补偿款。但被征收人难以实际取得补偿款,征收部门也难以得到主动交付的房屋,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还会让家庭矛盾加剧恶化。所以承办法官决定,努力通过调解把这一起70年前本该确认的继承纠纷实质化解。

承办法官首先通过单独约见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效果并不理想,刘小明以自己在民事诉讼中胜诉为由拒绝返还补偿款,态度强硬,言辞十分激动。

但承办法官并未就此放弃,耐心细致地对刘小明释法说理,告知各个继承人的份额确定涉及解放前多房配偶关系的合法性问题、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关系的认定、法定继承与转继承、代为继承问题,无论何种情况,刘小丽、刘小红均有享有部分继承份额的权利。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刘小明从一开始坚决不退步,到慢慢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态度有了明显软化。

针对如何分割补偿款份额,承办法官列出详细表格,假定刘小明生母在其父死亡后死亡,在其父第一任配偶死亡后死亡,在其父第二任配偶死亡后死亡至假设依然生存的所有情形下继承份额的划分比例。整整两个多月,承办法官不厌其烦的与三方当事人一一联络、不断劝说,最终刘小丽、刘小明和刘小红达成了调解方案,刘小明向刘小丽、刘小红退还补偿款19万元。

至此,这起纠纷终于圆满落幕,承办法官一颗悬着的心也终于落了地。承办法官凭借细致入微的工作、入情入理的话语,点点滴滴消融着当事人激烈的对抗情绪,一步步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用信任的力量让当事人走到了调解桌前,用责任与担当为冰冷的法律条文加温增热,让老百姓切实感受有温度的司法服务。

 

审核人:龚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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