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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个人信息?” 西陵法院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作者:张霖俐 来源 : 西陵区法院 发布时间 : 2022-05-25

本网讯(通讯员 朱玉琳 范安群)你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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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公民信息被泄露的事件层出不穷,信息买卖日益猖獗,个人隐私面临严重威胁,引发普遍社会焦虑。

案件直击

5月24日,西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陈某、何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布实施后,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何某某为宜昌市某通信专营店内工作人员。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结识了昵称为“苗苗”的用户,并得知可以将其工作期间为客户办理的电话号码发送给“苗苗”等人注册抖音、京东、淘宝等APP牟利。陈某遂与被告人何某某共谋通过上述方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来谋取非法利益。

自2020年12月8日起,陈某、何某某利用其通信营业厅人员的职务之便,在为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等600余名客户办理电话卡业务时,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利用该号码获得的验证码发送至多个微信群中,供群内的买家注册京东、抖音等APP账号。截止2021年7月5日,二被告通过上述手段获取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210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了法庭调查,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建议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二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悔过,表示之前法律意识淡薄,今后一定踏踏实实做人,绝不再触犯法律红线。

案件庭审已经结束,本案将择期宣判。

互联网时代,骚扰电话、诈骗信息让广大公民不胜其烦,也滋生了大量大数据定向“杀熟”、“双十一”短信轰炸等个人信息滥用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运而生,这是我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也首次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等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核人:龚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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