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陵发布微信
云上西陵APP
井盖“吃人”,谁担责?

作者:张霖俐 来源 : 西陵区法院 发布时间 : 2022-05-25

本网讯(通讯员 朱玉琳)5月12日,陕西西安一名三岁男童不慎掉入下水道被冲走失联。

“井盖吃人”事故并非个例,近年来,窨井伤人的事件在全国多地发生。

因井盖等地下设施遭受人身、财产损失,谁来担责呢?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5日晚上20点左右,张某在外散步时,因路面管沟井盖缺失不慎跌落坑中导致右腿划伤、下肢多处骨折。张某当晚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26天并自付医药费近5万元。2020年12月,张某的腿伤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张某受伤后,曾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并向“市长热线”、“智慧宜昌”投诉,确定管沟中有某供电公司的电线,有A通讯公司、B通讯公司的网线。张某向上述部门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某供电公司、A通讯公司、B通讯公司、某城管局及某市政管护中心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45790.19元。

 

被告辩称

被告某供电公司、A通讯公司、B通讯公司辩称:涉案管沟中的电缆、网线产权不属于该公司,该公司也不是管沟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某城管局、某市政管护中心辩称:涉案管沟是供电线路检修井而非排水管网,不在我单位的养护范围内;

该管沟的收益单位是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单位是某供电公司、A通讯公司、B通讯公司三个被告,前述三被告是管沟设施的产权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井盖责任是“谁所有、谁负责”原则。故应由前三被告赔偿。

 

法院审理

案件经一审、二审,认定案涉管沟的管理人是某科技有限公司、A通讯公司、B通讯公司。该三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仅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案涉路段行走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负有过错,应承担20%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A通讯公司、B通讯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95586元。

法官说法

案涉管沟实际上为电缆、网线的综合管沟,而市政管护中心的职责范围是人行道路、排水管网,不包括本案所涉管沟。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产权人是管理人。

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损害发生后,应由管理人反证证明自己已尽管理职责,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有利于确保受害人得到有效救济,促使地下设施的管理人认真履行管护职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附属设施,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补缺。

审核人:龚万青
精彩图片
24小时热文
三峡西陵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