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陵发布微信
云上西陵APP
套取花呗转借他人,法院如何认定此种行为?

作者:周云 来源 : 西陵区法院 发布时间 : 2022-09-21

本网讯(通讯员 周云)随着移动支付时代的到来,网络借贷平台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这些借款平台出借款是基于个人信用,自己借钱自己支配无可厚非,但如果从平台上借钱后再借给他人,性质就另当别论了。

近期,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使用“花呗”“借呗”等借款后再转借,继而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跟刘某是亲戚姐妹关系。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刘某欲向表妹王某借款。王某手上也无现金,便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刘某使用,同时从自己名下的“花呗”“借呗”“微粒贷”等多个平台多次借款30余万元,出借给刘某使用。刘某表示感谢,同时承诺利息由自己负担,及时还款,不影响王某的银行征信。

时间一晃过去了两年多,刘某虽然有过还款,但未足额还清。因有欠款记录,王某也被银行、各借款平台拉黑,甚至影响到王某结婚购买婚房。王某多次向刘某催款未果,无奈之下只能到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庭审中,刘某辩称双方是合伙经营,款项并非全部借款,要求王某自担部分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原告王某出借给被告刘某的30余万元是从信用卡、支付宝、借呗等金融平台中转借的,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依法无效。无效的借款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应各自返还。故刘某应返还王某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刘某辩称双方系合伙经营,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诉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经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对账,法院判令刘某需返还王某借款本金2682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LPR标准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对于无效借贷关系的借款人来说,不仅面临借款逾期未还的风险,还有可能因违法付出额外的代价而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版)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审核人:龚万青
精彩图片
24小时热文
三峡西陵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