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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勘查现场不及时 事故损失由谁担?

作者:周云 来源 : 西陵区法院 发布时间 : 2022-11-22

本网讯(通讯员 周云)发生事故后,

保险公司未及时勘验现场,

事故损失到底由谁承担?

事后因无法查证事故现场,

保险公司可否以此为由拒赔吗?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货车车主,该车在A 保险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1月23日0时至2023年1月22日24时。

2022年4月5日,李某驾车给H公司送货时,因操作不当,剐蹭到厂区大门,造成H公司电动伸缩门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报警并向A保险公司报险。A保险公司派一名理赔员到现场查看,告知李某“先自己修,再凭票据到保险公司理赔”随即离开。李某与H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赔偿H公司电动门配件、安装、运费合计23000元。

随后李某持票向A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维修费过高,仅同意赔付2000元,剩余不赔。双方协商未果,李某一纸诉状将A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和A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李某缴纳了保费,A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赔付责任。经庭审查明A保险公司当时怠于现场勘查,怠于定损,时隔半年再申请重新鉴定,对维修金额不予认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李某修理费23000元。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后,应迅速到达现场,及时定损、查勘,给予理赔或拒赔的通知,不能无故拖延,否则应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本案中,A保险公司人员在2022年4月5日出险当日,仅拍照、口头答复“先修,后凭单据报销”,随即离开现场,明显怠于定损,现时隔半年,现场早已变化,无法定损,保险公司表示维修金额过高,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及时出险,是保险公司的一项义务。保险公司只有第一时间勘验现场,才能划分责任、确定损失。若保险公司怠于定损,就放弃了自身权利,不得在以后拒赔。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欠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审核人:龚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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