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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告

作者:谢娟 来源 : 西陵区政法委 发布时间 : 2021-04-23

现将西陵区委政法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西陵公安分局、区司法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向社会公布如下:

一、区委政法委整治内容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当利益的;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盈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5.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执法司法人员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4.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政法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举报电话:0717—6927624

举报邮箱:xlqjzb2021@sina.com

受理时间:截至6月30日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二、区人民法院整治内容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5.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执法司法人员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4.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地方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举报电话:0717—6975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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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人民检察院整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对“三个规定”文件精神认识不到位,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6.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二)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或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的;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的;2.对控告、举报或者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核查或移送处理的;3.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部门的;4.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的;5.对受理的案件线索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按规定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体外循环”,搁置拖延办理的;6.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依法逮捕、提起公诉的;7.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 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或自行补充侦查的;8.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9.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10.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对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问题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2.对于审判人员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3.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4.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借助他人身份从事营利性法律服务的;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系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除外);3.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诉讼代理人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的。

(七)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1.办案中未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对情节轻微的犯罪批捕或起诉后被判缓刑、免刑甚至无罪的;2.对侵害市场主体权益的犯罪,该捕不捕、该诉不诉、重罪轻诉,或者对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3.超期办案或者通过不当退查、反复退查拖延办案,或者对立而不侦、久侦不结、长期搁置的“挂案”怠于履行监督职责的;4.对涉及市场主体的刑事案件,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的;5.不当适用财产强制措施,或者对侦查机关不当适用财产强制措施未予监督纠正的;6.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履行监督职责不力,未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7.对市场主体控告申诉反映的问题怠于作为的;8.其他司法不规范或者怠于履行、不当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未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举报电话: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来信来访地址:峡州大道59号(西陵区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

邮编:443000

受理时间:截至6月30日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四、西陵公安分局整治内容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公安民警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2.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3.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指示的;4.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它问题。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1.不依法如实受、立、撤案,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时开展侦查取证,案件久拖不决的;2.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3.违规办理取保候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4.不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办理的;5.其它违规执法问题。

(三)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公安民警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兼任职务、参股借贷的;2.民警家属在该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3.其它违规问题。

(四)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1.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2.介入经济纠纷“拉偏架”,对无管辖权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3.其它违规问题。

(五)公务用枪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1.枪弹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2.制度实施细则不完善的;3.内部防范检查不严格的;4.其它违规问题。

(六)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政务服务窗口及民警在政务服务工作中有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行为。

 

举报电话:0717-6737377

受理时间:截至6月30日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五、区司法局整治内容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少数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2.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警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3.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4.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5.填报记录、通报、倒查追责、检查督导等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配套措施滞后,未建立上下一体的强制填报、信息直报功能的信息平台。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违规违法问题

1.目前仍在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考验期内的案件条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存在脱管漏管,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条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按规定履行报告和病情复查制度;3.假释期间重新犯罪的是否提请法院重新依法裁定;4.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是否及时提出收监建议;5.是否落实重要帮教罪犯衔接管控和安置帮教政策;6.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

(三)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四)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问题

1.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2.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行贿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五)公证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1.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2.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影响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1.是否存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落实不严格,报备不及时、不规范,甚至不报备的问题;2.是否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全覆盖或组建公共法律服务团进驻;3.是否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推动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规范执法行为。

 

举报电话:0717-6936358

举报邮箱:ycsxlqsfj@163.com

举报信箱: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翁家堰15号(宜昌市西陵区司法局)

来信来访地址:宜昌市西陵区司法局三楼307办公室

邮政编码:443000

受理时间:截至6月30日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审核人:卓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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